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以及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措施,切实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