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第三十五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所需的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专用设备、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需其他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综合演练费用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