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脱产训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按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