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章 疏散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计划、经贸、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和修订。有关部门应按照疏散计划的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对重要的生产、科研等设备和容易造成空袭次生灾害的物资,有关部门应在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制定疏散计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