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而又不采取措施恢复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