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