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