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有权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