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的服务和监管水平。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