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智慧城市、促进智慧应用、发展智慧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