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