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