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