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