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窨井管理单位限期补装、更换井盖、雨箅等相关设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