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