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