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向举报单位和个人反馈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