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