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