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等车辆统计备案、规范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