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等车辆统计备案、规范管理。

具体管理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