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三)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招呼车辆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四)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