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止信号时停车等候;(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四)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