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十九时至次日凌晨六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十九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选择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恶劣天气或者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输油料等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出口驶入、驶离高速公路。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