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二小时。禁止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运行,按照规定进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