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委派,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纠正、处罚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