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