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垦草原;(二)破坏草场界标、围栏、棚圈、饮水点、放牧点、牧道等畜牧业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三)乱建坟墓;(四)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五)向草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废料、残土、废渣等固体废物;(六)破坏草原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