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采矿、勘探或者修路、铺设管线等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补偿安置协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