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含跨区使用草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草原所在地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跨区使用草原规划时,应当征求跨区使用草原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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