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六条已废止取得跨区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草原发包给本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并向跨区使用草原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区使用草原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草原使用权的期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