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且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