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函复人民法院,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函复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