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机、蔬菜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领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领导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