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侵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法经济利益,挪用、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试验基地、资金、仪器、设备和其他设施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赔偿经济损失,并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