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对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农业技术推广荣誉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