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举办的企业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