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要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且应当使该项资金逐年增长。

设立市、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年支农支出百分之八的比例安排。具体使用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批划拨,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

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