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承包方需要将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并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将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