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集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