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并由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