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包装和经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储存和销售,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环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