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第九条有效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省级预算初步方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