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财政部门在省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基金预算表。其中,对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应当延列到项;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预算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 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返还和对下补助支出总表;

(六)预算外资金收支表;

(七)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八)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