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决算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预算变更方案、决算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