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监督省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省级预算的变更方案;审查、批准省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预算初步方案、草案、省级预算变更方案草案、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预算审批监督方面的其他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