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第十四条有效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