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第十二条有效省财政部门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十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并提交预算草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