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检验制度。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