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检验制度。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