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医疗器械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建立验收记录,并将该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复印件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