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永久保存并向患者提供以下使用记录:(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名称、手术时间、手术医师;(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